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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黃向羣、許淑華日前接獲A同學陳情,前幾天被台北市社會局通知低收入戶的資格被取消了,公文上原因是依97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審核結果,因全戶列計人口平均每人存款(含股票及投資)超過規定,故資格不符。A同學目前的情況說是家徒四壁也不為過,哪來的存款?經追查發現,原來是改嫁多年的母親有存款,但A同學從小父母離異後一直與父親同住,與母親十幾年來從未連絡,母親聽說也早已改嫁他人,如今,卻因母親的存款超過而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實在不能接受。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黃向群、許淑華今日(3/1)召開記者會揭發,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冷血無情,面對真正家境有困難的民眾,竟然袖手旁觀,根本就是弱勢殺手。三位議員接受陳情指出,A同學自小父母離異,離婚後監護權歸父親所有,所以自幼稚園以後,A同學就不記得與母親有任何接觸,對於母親的印象極其模糊,而且父親長期有酗酒的習慣,平日也僅靠打零工維生,收入非常微薄且不穩定,長期借貸渡日,A同學都是靠自己半工半讀與低收入戶的補助為主要收入來源,由於低收入戶的補助除了生活津貼外,還有學費減免、房租補貼、健保補貼、醫療補貼等,紓解了A同學不少經濟壓力,如今低收入戶資格被取消,A同學每月光負擔這些原本有補貼的費用,就高達2萬8千元,實在無力負擔,現在連學費都繳不出來,社會局雖表示願意幫忙其學費的補助,但是目前也未有任何明確的方案,恐怕有輟學的危機。

    三位議員表示,台北市98年度的低收入戶資格日前陸續寄發通知,申請人最近開始收到社會局公文,於是接到不少民眾來電請議員幫忙詢問低收入戶資格為何不符合,一般來說大部分都是不動產超過500萬或是總平均收入超過14558元,民眾財產真的超過規定,議員們也無能為力,只能盡量幫忙看看能不能申請其他補助,畢竟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沒有辦法人人有獎。但是A同學的案例特殊,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中規定,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簡稱528條款),也就是說A同學的境遇應符合這項規定所敘,社會局經訪察後應可恢復其低收入戶資格。以97年度而言,有1153人資格不符遭駁回申請,比例高達一成,另有208人認為資格認定有疑異,目前申覆中。

    綜上,三位議員嚴重質疑社會局失職,應立即針對A同學的個案著手處理,先行代墊A同學的學費,並恢復其資格。另外三位議員也要求社會局於1週內針對目前208件申覆中被取消低收資格的個案重新訪查,盡速恢復其資格;並於1個月內重新審查1千多件被駁回的案件提交完整報告。

 

附表:A同學原本每年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

計算方式

總計

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11477*12個月

137724

學雜費

50000*2學期

100000

健保費

573*12個月*2人

13752

就學補助

4000*12個月

48000

房租補助

1500*12個月

18000

交通補助

1500*2學期

3000

獎學金

10000*2學期

20000

合計

 

34476

 

社會救助法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01號刪除第四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至第五條之二、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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