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計費量暴增乙事,時有所聞,許多民眾深受其苦,投訴無門,卻無人管。92年至97年4月瓦斯費溢估與低估的戶數帳面上即高達39,128戶,這還不包括未查覺的部分,令人不禁質疑這樣的狀況還有多少?今日(5/15)市議員李建昌、黃向羣、許淑華在財建部門質詢要求產發局『好好』管管寡占事業,不要讓民眾的權益受損。
李建昌議員表示瓦斯公司委外抄表一筆為6.5至9.45元不等『註一』,但目前各家業者卻習慣貼單要求住戶自填度數,一般民眾生活繁忙,常漏掉填寫瓦斯度數時,瓦斯公司即會逕行推估度數。依據瓦斯公司抄表的作業流程,民眾未自填度數,瓦斯公司須窮盡按鈴、貼(擲)單或是電話請其自報度數,仍不可得到度數時,方可以用推估的方式進行。今日瓦斯公司為便宜行事,對於民眾未自報度數,自行跳過通知之程序,即進行推估,推估係依前三期平均計費度數計算,但是如果至始都未自填(報)度數,如何推估呢?從92年至97年4月各瓦斯公司溢收與低估表『註二』可得知,有這樣經驗者就高達39,128戶,民眾常因低收費用被瓦斯公司追繳,對於鉅額費用,民眾如果無法一次付清,餘款還有產生滯納金,反觀溢收退款,瓦斯公司從未支付民眾利息,這原本屬於瓦斯公司的責任卻加價於民眾身上,令人生氣!
黃向羣議員表示觀看瓦斯、水費與電力等公司之滯納金狀況『註三』,以瓦斯費、水費滯納金偏高,(瓦斯費用逾期十四日內需收4%滯納金,十四日以上需繳納8%;水費兩日加計1%,最高一個月15%。)一般來說大部分未繳費之民眾以貧困家庭居多,今滯納金如此高,無疑對這些窮苦人家又是一個大負擔。瓦斯公司、自來水處滯納金之訂定雖依經濟部核定之營業規程而來,但依據民法第203條、第233條利息之債務與延遲之債務利率未經約定或法律可據者,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其規程並非法律或是與民眾之約定,瓦斯公司與自來水處應體恤消費者,主動重新檢討調降滯納金之可能性。
許淑華議員更指出各家瓦斯公司表面上各家公司皆有通訊、電話、網路或臨櫃等方式可供民眾申訴,但申訴管道根本就是虛設,就有民眾陳情住家自報度數,但卻被瓦斯公司以推估度數計算費用,向瓦斯公司提出申訴,瓦斯公司反要求提供自填度數的證據,或是語音報度數的時間以供查證,民眾提不出有力證據去證明,最後僅能鼻子摸摸自認倒楣,這根本是亂來!民眾自填度數難道還要拍照存證,語音報數還要自己登記何時做這樣的行為?這根本違背常理,存心刁難。瓦斯公司愛推估度數,但卻提不出每個月推估度數有多少戶?更提不出來市民申訴案件數,只因申訴案件數並未進行統計,由此可知業者對申訴部分多不用心、不在意!
瓦斯事業屬於寡占事業,身為消費者的民眾無法多元選擇或改變,僅能無奈的接受現階段體制,但產發局身為主管機關則應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站在保障消費者的立場上,應加強督促各瓦斯公司抄表之確實,更需建立一申訴管道排解消費者與瓦斯公司的糾紛,而非由瓦斯公司單一方面說了算數!最後三位議員呼籲市民注意自家瓦斯通知單的計費度數,如果對計費度數有疑義時,應立即向瓦斯公司查詢,才不會讓瓦斯公司魚目混珠的收取費用。
『註一』各家抄表之狀況:
|
大台北 |
陽明山 |
欣欣 |
欣湖 |
|
台瓦股份有限公司抄表 |
編制員工 |
編制內員工及約聘人員 |
約聘員工 |
抄表費用(每筆) |
9.45元 (實抄到表) |
— |
— |
6.5元 |
『註二』各家用戶數v.s92至97年4月底溢收、低估退繳費金額:
|
溢估 |
低估 | ||
戶數 |
金額 |
戶數 |
金額 | |
大台北 |
5,494 |
22,103,569 |
26,678 |
26,251,175 |
陽明山 |
659 |
3,414,562 |
2,947 |
2,916,859 |
欣欣 |
3,075 |
1,412,767 |
無數據 |
無數據 |
欣湖 |
87 |
7,793 |
188 |
1,106,601 |
總數 |
9,315 |
26,938,691 |
29,813 |
30,274,635 |
『註三』滯納金比一比:
瓦斯費 |
電話費 |
電費 |
水費 |
14日內4% |
無 |
14日內3% |
每兩日收1%,最高15% |
14日以上8% |
14日以上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