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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李建昌、許淑華及黃向群今日(9/29)於郝龍斌市長進行施政報告時抨擊,市府團隊妄稱台北市文化基金會(簡稱文化基金會)是所謂的「公設財團法人」,進而逕予指定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參與經營管理臺北小巨蛋一事屬於違法作為,三位議員要求台北市政府即日起應該立刻禁止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參與臺北小巨蛋任何經營管理業務。

三位議員進一步質疑台文化基金會本身預、決算不需送議會,人事任用在不公開的狀況下,已經非常低調的用市府預算聘用了12名職員,根本不受公家機關人事任用約聘相關法規約束,由上可見,議會對於前述市府的作為毫無監督空間,文化基金會恐怕淪為特定局處首長私相授受的工具,利益輸送的白手套!

台北市政府妄稱因為市府出資文化基金會之基金比例超過一半(51.03%);又基金會董事由市府遴選,因此性質可類比市府投資之設立之公營事業,視為「公設財團法人」。三位議員表示市府的說法嚴重曲解法令,事實上,文化基金會是依據民法登記成立的財團法人,本質上是屬於私法人。遍查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公設財團法人」,而在審計部的實務上認定也僅傾向需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特別法或設置條例而設立的財團法人,才有近似公法人的性質。而假若真如葉慶元主委所言,文化基金會性質與海基會一樣,這種比擬更是不倫不類,三位議員請問郝市長,海基會董事長跟秘書長都至立法院備詢,未來文化基金會的董事長、執行長不論是否市府官員出任,是否都要來議會為文化基金會備詢?因此市府將文化基金會定位成具有公法人性質的非營利公設財團法人,根本就是曲解法令,迴避議會監督。

三位議員更批評市府選擇性的適用法令,市府居然引用促參法53條接管小巨蛋,但是市府僅引用一半,為何不引用促參法促參法第53條授權訂定的「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二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委託第三人為接管人,其甄選程序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市府竟然逕予指定文化基金會管理台北小巨蛋,這種作為簡直是知法玩法,違法亂紀。

96年9月29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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